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培育我区优势高成长民营企业的十二条政策》的通知

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关于加快培育我区优势高成长民营企业的十二条政策》已经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20年5月2日    关于加快培育我区优势高成长民营企业的十二条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培育我区优势高成长企业集群,实现我区国家、省、市百强企业、青岛市“专精特新”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数量突破性增长,逐步形成梯次发展的新格局,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政策。   一、推动创新发展   (一)对新认定的青岛市“专精特新”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工商联(区民营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   (二)定期举办“市长杯”创业创新大赛西海岸新区初赛,对承办“市长杯”创业创新大赛本区赛事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贴;对获得本区赛事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并优先推荐纳入全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名单。   责任单位:区工商联(区民营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   (三)对购置先进设备投资额(税前)达到50万元以上并投入使用的“专精特新”企业,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区工商联(区民营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   (四)自2019年起,对被认定为青岛市隐形冠军、山东省“专精特新”、山东省瞪羚和山东省独角兽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300万元(按照市级补助标准给予奖补,并按市级政策相应调整);对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照省市补助标准给予奖补,并按省市政策相应调整。   责任单位:区工商联(区民营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   (五)对认定为市级小企业产业园或市级创业创新基地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工商联(区民营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   (六)对获得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按照市级补助标准给予奖补,并按市级政策相应调整)。   责任单位:区工商联(区民营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   (七)自2020年起,对首次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山东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补(按照市级补助标准给予奖补,并按市级政策相应调整)。对首次进入青岛民营100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由区级财政奖补,企业可重复享受)。(对新区已出台的培育省市百强民营企业相关政策中所涉及的财政贡献奖励,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补”的原则,企业只享受一次奖补)   责任单位:区工商联(区民营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   二、加大金融扶持   (八)对在蓝海股权交易中心、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等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由市区两级财政五五共担。   责任单位:区工商联(区民营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   (九)对在蓝海股权交易中心、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等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股权融资和发行债券融资)的按融资额度给予奖补。年度累计直接融资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低于500万元,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由市财政负担;年度累计直接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低于1000万元,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由市财政负担;年度累计直接融资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补,由市财政负担20万元,区财政负担10万元。   责任单位:区工商联(区民营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   三、加强人才支撑   (十)实施民营企业重点人才激励工程。支持民营企业实施重点人才(包括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重大研发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政策,构建民营企业与重点人才“命运共同体”。对企业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设立民营企业“科技英才奖”,对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的民营企业,可推荐“科技英才奖”人选1名,认定后给予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十一)实施民营企业基础人才倍增工程。民营企业招用经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十二)实施民营企业全员提质工程。对民营企业新取得高级技师或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人0.5万、1万、1.5万元补贴。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现行区级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上级出台优惠政策优于本政策有关规定,执行上级政策规定。   本政策自2020年6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1日。 责任编辑:田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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